隔了兩天,腦袋依然被民族自決的想法給淹沒

於是就進一步的分析台灣在民族自決概念下可以主張的依據吧

 

民族自決的概念首先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

美國總統威爾遜在他的十點宣言中提到

當初所謂民族自決的概念建立於對於領土主權的分配

應該揚棄原本認為武力佔有領土正當性的概念

相對的,領土統治或主權的享有,某程度上應該建立於該區域人民或民族的意識

到了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昔日帝國的垮台

民族自決相對的反應在後殖民時代的發展

而保障民族自決的想法也被寫入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

 

統合以上兩種民族自決的型態

基本上不離於"特定享有共同生活習慣文化價值的群體"追求獨立自主的目標

而意欲脫離既有"非正當統治者"或"殖民者"的統治而獨立建國

基本上此稱為所謂的"外部民族自決" (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

 

近年來,新型態的民族自決開始發展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莫過於加拿大的魁北克

英國的蘇格蘭,前南斯拉夫的科索沃省

(北愛爾蘭較為複雜目前暫不討論)

以上群體的概念在於既有國家中一群不具有"被殖民者"身分

但在國家中該群體有可區別的文化、價值、語言、習俗等

此些人民可能未必願意接受既有國家統治,而希望建立屬於自己的國家

由於此種民族自決特性上不具有反抗所謂"外來者"或"外來統治者"概念

因此一般認定為"內部民族自決"(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

 

或許講到這裡大家會對於區分"內部自決"與"外部自決"的意義有些疑惑

但基本上,因為兩者主張上的法源依據並不完全一樣

首先,雖然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所稱國家應該尊重民族自決概念

但他並沒有特定憲章中所稱民族自決內涵為何

若我們從歷史解釋的方式出發,或許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在二次大戰後概念中

聯合國憲章中所謂的民族自決主要指的是"外部自決"概念

特別須注意的是在1975年的Helsinki Final Act中提到

   "The participating States will respect the equal rights of peoples

      and their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cting at all time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with the relevant no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cluding those relating

      to territorial integrity of States." (emphasis added)

簡單翻譯,就在於個簽署國承認對於聯合國憲章下所保障的民族自決權利(力)的尊重

但其還是附帶一個"不妨礙國家領土完整性"的概念

 

延續Helsinki Final Act的解讀

基本上所謂民族自決的概念還是限於"外部自決權"的行使(特別是殖民地的獨立)

其原因在於殖民地本來就不屬於"國家領土"的一部份

讓殖民地人民自由選擇是否建立獨立國家並不妨礙殖民國領土主權的完整性

當然Helsinki Final Act的效力也不是無法爭執

對於希望主張"內部自決"的人民,還是可以主張該宣言討論之時

內部自決概念已被包含於聯合國憲章中但尚未被發掘或行使

(a right not yet exercised or unexplored but is already embedded in UN Charter)

隨著國際社會情勢發展以及對人權的保護,主張內部自決者自可以認為聯合國憲章的解釋並不需要受制於Helsinki Final Act提出的概念

 

講了半天,先針對民族自決中"內部自決"和"外部自決"做了簡介

接下來兩篇,則將分別針對"外部自決"和"內部自決"的案例做分析與介紹

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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