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這學期全部都是修讀國際法的課程
不可避免的,我總是想到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為何
從所謂國家承認問題,政府承認問題
國際法上特殊主體
到台灣是否可以主張獨立甚或是主張民族自決
腦海中出現了很多很多不同的想法
其中也或許以民族自決的主張讓我最為有所共鳴吧
印象中第一次接觸到這樣的概念
是丘宏達的對照版陳隆志
(參見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n/5/today-o1.htm)
他似乎在完成他耶魯博士學位後與美國學者一同出版一本震撼當時台灣的書
(以下篇幅會融合陳隆志的主張跟我自己的評論)
他認為台灣在日本殖民結束後處於"後殖民地"(post colonial)階段
由於台灣人民長期與大陸分開,在民族性、文化種族等都早已與大陸地區有極大的差別
因此被大陸"光復"的台灣,其實是所謂的"非自治領土"(non self-governing territory)
台灣的人民可主張民族自決,決定是否獨立建國,且此無礙於國家主權完整性問題
想當然,這樣的主張在國民政府遷台後有了很大的問題
因為湍這時候並不單純是一個非自治領土,相對的台灣也是國民政府對"中國"唯一的統治領土
因此倘若援引民族自決獨立建國,此時國民政府有效統治地區將只剩下金門跟馬祖
(在此理論下,澎湖和台灣一體適用民族自決)
想當然爾,國民政府不可能贊同這樣的主張
在當時極端集權的氛圍下,更不可能有類似主張被提出
也或許很多人會說,台灣明明就有很多四九年後大陸地區撤退來的人
怎麼可能可以主張民族自決,但我們應該注意的是
在民族自決理論中,所謂的民族是指
1945年以前就生活在台灣地區,而且對台灣地區具認同,且在文化民族性上有共同者
(此部分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對魁北克主張民族自決判決的論述)
因此民族自決的概念中,即使投票表決,當初大陸地區撤退來台的人
並不包含在可主張民族自決的範圍中,因此他們也不具有公投權
那這些人該怎麼辦呢? 順著這樣的理論,也或許他們只能選擇歸化為"台灣人"吧
其實法學理論的深奧性總讓我有無止盡的訝異
我也總在學習後才發現自己還有多少需要學習的東西
簡單寫寫台灣的民族自決主張
並不是因為我想宣揚這樣的理念
只是想對於在當時那個氛圍下敢提出這樣理論的人致上我的敬意
PS,在教科書中,看到一個在金門大學念SJD的人的文章被引述
但後來一查,才發現他回台後在一個沒聽過的學校服務(連校系都不是法律類群)
只能說,文章發表後,縱使被著名教科書引用
畢業學校的排名的劣勢,還是無法讓那位學者找到一個好的工作
在台灣的世界中,學校排名真的很重要啊!!
(雖說我不確定那個人的學術到底做得怎麼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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